廖开军 马霞3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努力下,厂方负责人、经销商、农妇三方终于在消委会办公室里达成了以下协议:厂家、经销商一次性支付农妇7000元理赔款,并向农某作出诚挚的道歉。当农某颤抖的双手接过厂家、经销商递过来的赔偿款时,那双曾经期待的眼睛顿时漾起了感激的泪花,一年来的苦盼终于在消委会这里找回了公道。
这事还是从头说起:今年3月24日上午,上思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来了一位自称是上思县公正乡大吉村一队农姓村妇,该村妇一进办公室便声泪俱下地向消委会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坎坷的投诉路:
2008年4月,农某在上思县公正乡东屏圩个体户黄某处购买到46包广西南宁市某公司生产的“大宝田”硫酸镁肥料,用于其15亩蔗田的基肥,但施用过几个月后,甘蔗长势仍然很差,农某怀疑是肥料产生的问题,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她陆续向经销商及有关部门不断地反映自己的受损情况及赔偿请求,均无结果。眼看着当年15亩的甘蔗基本失收,所投入的费用全打了水漂,投诉无果的农某无奈之下扛着几根长势差的甘蔗直接找到县政府主持公道,在有关领导的支持下,她的投诉被转到了上思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接到这样的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感到了为难,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消协(现已改为消委会)可以不予受理。农某的投诉有效期早已过了,按规定,消委会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拒绝受理,但面对着饱经沧桑的农民那充满期待的双眼,一股维权的正义感和责任感顿时从心底油然升起,决定受理这宗投诉,维护农某的合法权益。
维权必须掌握确切的资料,今年3月25日,消委会工作人员驱车前往36公里以外的投诉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了解,投诉书所述事情基本属实,为了慎重起见,工作人员还认真地查看了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及说明,并据此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经过连日的奔波和联系、耐心调解,理赔终于取得了成功,给受害者还了一个公道。